关于“矿中村”现象的几点思考
刘田忠
QQ:273185458 E-mail:tzliutzliu@sina.com
一、“矿中村”的自我界定
“矿中村”,可能已经有其比较准确、完整的定义。笔者以为,大致可界定为分布在矿产资源丰富的矿山周围,或者就处于矿山资源上,依赖矿山采掘、运输以及为依托的服务业为生存来源的农村。这些农村大多位于偏远深山区,交通不便,土地贫瘠。农民群众在靠天吃饭、土里刨食满足不了其基本生存发展需要的情况下,主要以矿产资源采掘、运输为基本生活来源,靠矿吃矿,以矿谋求生财之道。
二、“矿中村”的形成背景
在偏远山区,煤铝铁资源的开发由来已久。最初,基本上当地人采掘浅层矿产资源以满足家庭生活用煤的需要。九十年代后半期以来,随着煤铝铁资源价格的“抬头”,村民自发的自行采掘,外来人员的主动投资以及内外联手共同投资采掘矿产资源逐渐盛行,与之同时缺乏资金投资采掘,贷款购买车辆用以煤、铝矿产资源运输以及加工、收储转卖等一条龙产业也相继出现。在村民群众腰包慢慢鼓起来的同时,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显露出来。
三、“矿中村”发展中存在的显性问题
(一)安全事故频发。煤矿资源的采掘多以私人投资为主,生产设备简单、操作规程不合规范、劳动者以村民或者外来务工人员为主,安全生产意识淡薄,安全防护设施缺乏,透水、冒顶、瓦斯等安全事故时有出现,轻者骨断筋折,重者死亡多人。随着矿山管理的严格规范,小矿经营也只有艰难度日,人来我停,人走我干,与检查部门打起了“游击”,夹缝中生存的小煤矿在晚上加班加点,安全事故频发。
(二)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。由于这些非法煤铝铁小矿的投资者多为私人,而且外地人居多,从事矿井采掘的务工人员也多是外地人,一旦发生劳动纠纷,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的得到保障,而“老板”人多势大,以武力解决劳动纠纷。安全事故发生后,这些“老板”往往弃工人生命健康权益于不顾,一走了之,工人往往流血又流泪,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。
(三)矿产资源浪费。煤铝铁小矿的私挖滥采,缺乏科学规划,富矿资源被采挖,而其它薄矿则弃置不顾。突出表现在矿山数量多、规模小、布局散、资源利用率低和经济效益差等方面。矿山企业多为小型矿山,采掘工艺普遍落后,经营粗放,竞争无序,安全条件差,污染较为严重。随着风吹日晒,雨淋雪化,原本品质较好的矿产失去了本来的价值,矿产资源极大浪费。
(四)土地植被破坏。矿产开发需要道路的通达、临时房屋的修建、矿场的配置。这些都需要占用土地资源,有时还不得不大量占用农田耕地。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,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户,土地租金、占用费常常被私人收取,于国家、集体无形中脱离了关系。矿产开发的最大耗材是木材。对木材需求的剧增导致当地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,大量的天然林、次生林被盗伐转卖为坑木,就连近年栽植的退耕还林的树木也不能幸免。而矿产资源的采伐往往先要由表及里,从揭山皮开始,尤其是铝矿、石灰石矿、石子厂,建设期间,矿区建设占用土地,开采将上覆岩层和表土剥离,进行大规模的开挖,使原有的植被和土地破坏严重,引发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等环境问题。开挖出来的土石方需异地存放,大量剥离物存放场压占土地,破坏植被。根据《某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》显示,农业绝产、减产的受损耕地9257公顷(折138850亩,每年农业损失8136万元),而且每年还以300多亩的速度递增;报废机井2146眼,水渠近20000米(两项损失7155万元),使当地群众无水可用;受损学校50所,建筑面积7.72万平方米;受损医院20所,建筑面积4.02万平方米;受损房屋46787间(23394万元),其中住宅面积233.87万平方米,居民39207户、139346人。已严重威胁到居民安全,需搬迁治理的住宅面积94.22万平方米,居民19017户、64104人。
(五)环境恶化。“矿中村”依山居住的村民晚上休息常常听见地下轰隆的炮声,有的地方还十分清晰,有的山体开始出现裂缝,房屋遭到破坏,居住环境受到严重威胁。废矿井、废矿渣、塌陷坑、土地山坡裂缝随处可见,有的裂缝上千米,裂宽达 1米左右,大面积沟壑纵横、山体裸露、满目疮痍。由于地质环境遭受破坏,也不同程度诱发了泥石流、滑坡、崩塌等自然地质灾害。由于乱采滥挖,采矿点上下叠置,开采边坡角度大,有的大于70°,大量碎石、废渣随处堆放,形成高陡边坡,易引发崩塌、滑坡等灾害。崩塌、滑坡对人民财产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。矿山固体废弃物排放主要为废石(土)。固体废弃物的堆放,容易诱发滑坡、泥石流等地质灾害,在外力的作用下可对水体、土壤、空气等环境造成污染。
(六)影响和谐。接二连三的安全事故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,非法矿井逐渐被关停,从事矿产资源采掘、运输、加工、收储整条利益链条的人群就失去了工作,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来源。连续数月看不到开工希望的村民开始走向了城市,只凭气力,缺乏技术的农民来到城里没有立足之地,大多数如候鸟一般四处迁徙,为生计而奔波,还有一些人在城市务工受阻后,又重新返回农村,终日沉溺于喝酒、赌博之中不可自拔,农村一片死气沉沉。 废矿石、矿渣占地造成的环境破坏,群众对废弃闲置矿区、场区的利用,耕地裂缝、民房扒裂的补偿及矿产资源的争夺等问题,引发了一系列的工农矛盾,且时常恶化,致使群体殴斗事件时有发生,上访事件不断,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。
四、“矿中村”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矛盾
(一)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不到转移。近年来,随着生产力的发展,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,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。这些人往哪里去,怎么去成了问题,除了平日里有些专业技术的,如泥瓦匠、木匠、厨师等到城市里去还可以找到工作外,大部分农民工缺乏专业技术,进城后无所适从,没活干、没钱赚,不得不返回农村。
(二)农民增收难。在广大“矿中村”,先天条件不足,发展农业没条件、没资源、没前途,不得不冒着生命危险到非法煤铝铁小矿从业,获取高额收入,以8小时一班计算井下采掘人员可获得工资百元左右,就连开机的也收入50元不鲜见。
(三)政绩考核不科学。尽管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也有几年了,但评价考核升迁官员的标准仍是GDP,没有税收,就没有硬实力。基于此,一些县乡政府往往对非法煤铝铁小矿的采掘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”,上边风声紧了,关停整顿;上边风声送了,照干不误。有的官员甚至扮演起“内线”、“卧底”的角色。
(四)官商勾结。煤铝铁资源是暴利产业,煤又称为“黑金”。近年来,无烟煤的价格甚至达到上千元一吨。巨额利益的存在往往引起不少人的角逐。官商勾结、权钱交易屡禁不止。不少实权派官员自觉充当“保护伞”,入“干股”摆“不平”,检查的一来,一个电话摆平,发挥着通风报信、幕后操纵、有事摆平的重要作用。
(五)制度缺陷。尽管国家已出台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矿产资源法》、《土地复垦规定》等,但随着形势的发展,已不适应新情况的要求。即使有一些关于矿山环境破坏的治理和补偿规定,也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,过于原则,不系统、不完善,没有一个可操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、耕地损坏整治、民房扒裂修复补偿等机制,造成了企业履行治理义务不到位,政府管理无手段的问题,直接导致“矿中村”现象屡见不鲜。
五、建议和对策
“矿中村”现象在资源大省、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。如何破解“矿中村”发展的难题,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改善矿中村人民群众生产、生活为根本,借鉴国外、外省先进经验,结合矿中村具体情况,倾听村民意见呼声,统筹安排,谋划长远,妥善解决矿中村问题,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。几点建议如下:
首先要科学规划,心中有数。要以地矿部门近年来对地方勘测的有关数据为科学依据,凝聚专家、学者智慧,听取当地政府、村民意见,制定长远、中期和短期规划,统筹安排,谋划长远,综合考虑。要调查摸底,有数据的要尽快掌握数据,没有数据或者数据资料不全的要派专业勘探队对矿山进行实地勘查,排查摸底矿山真实、完整、准确的数据资料,做到心中有数。
其次要公开招标,整合资源。要取得上级政府支持,面向社会,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,拍卖矿山资源开发权,吸引真正有资质、有能力、有水平的大中型企业入住综合开发利用矿山。针对当前非法小煤矿、小铝矿、小铁矿等泛滥情况,派专人进驻矿山,宣讲国家政策,采取驱逐、收购、兼并等多种方式,将矿山收归国有,优化整合资源。
三要以人为本,综合治理。要充分考虑“矿中村”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,与当地政府、村委会、村民群众加强协商,该移民的移民,该迁居的迁居,该补偿的补偿,该赔偿的赔偿,房屋受损、土地征用,农民基本失去了生计来源,要安置“矿中村”居民,给予就业优惠政策,优先安排煤矿采掘、运输、装卸工作,稳定“矿中村”居民正常生活。挖过的矿井进行填埋、平整,对矿山开发环境进行优化,保持水土,保护资源,保护植被。要通过土地开发整理,增加耕地面积、提高耕地质量、增强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,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、农业增效、农民增收创造条件。
四要循环经济,延长链条。要积极借鉴省内外、国内外先进经验,千方百计增加矿产资源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,按照煤—精煤-焦煤,煤-精煤-煤气,煤-煤层气,煤-煤矸石-水泥,煤-电-热能,铝-氧化铝-铝锭-铝型材或铝制品等模式,拉长产业链条,提升产业等级,优化产业资源整合,提高产业开发效益。
五要统筹兼顾,建设新村。新农村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助推器。矿业资源开发要同当地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,相互推进,相得益彰,突出特色,取得双赢。对于搬迁村庄我们要求规划到位,统筹协调,全面推进,要使村庄搬迁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,与新村规划结合起来,与小城镇发展结合起来,全面贯彻落实“生产发展、生活富裕、乡风文明、村庄整洁、管理民主”的方针,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。
六要阳光操作,公开透明。随着经济发展,矿产资源将越来越“吃香”,价格越来越走高,这块“大蛋糕”谁都垂涎。因此矿产资源开发包括开发勘探、招投标、土地补偿、移民安置、房屋开发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充分吸收各方意见,集思广益,科学决策,阳光操作,让各方当事人、社会公众及时、真实、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,构建信息交流平台,如网站、电话、信箱等,畅通信息交流渠道。
七要阳光工程,加快转型。在“矿中村”区域实行“阳光工程”,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,使其尽快掌握从事非农产业的一技之长。大力发展劳务经济,为失地农民就业、增收拓宽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十要廉洁从政。有关政府单位、部门要严格自律,规范程序,透明作业,对有问题的要严肃查办,积极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,营造公正、健康、有序的开发利用环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