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田忠
河长,即一河之长,负责大江大河的治理,保障沿河沿江流域人民群众农业的正常生产和灌溉,兼具防汛和抗旱。中国古代王朝,高度重视农业生产,为加强江河治理,专门设置河长。
《续资治通鉴》宋纪,帝以河堤屡决,分遣使行视,发畿甸丁夫缮治。自是岁以为常,皆以正月首事,季春而毕。又诏开封、大名府、郓、渲、滑、孟、濮、齐、淄、沧、棣、滨、德、博、怀、卫、郑等州长吏,并兼本州河堤使。大意,老赵同志高度重视黄河治理,针对黄河连年决堤造成水患,分别派遣使者巡视黄河沿线,并发动京城附近的老百姓强制性劳役,加强对河道堤岸的修缮治理。每年以为制度,正月开始,三月结束。同时,下令黄河沿线各级政府官员,加强河道治理,兼任河堤使,俗称河长,形成“中央指导+地方落实”的防洪体系。
河长制度自古有之,大禹治水肇始。禹任“司空”治水,为水利管理之始,但职责涵盖百工,并非专司。西周时期“司空”成为“五官”之一,专管水利与土木,地位仅次于三公。汉成帝建始四年(前29年),任命王延世为“河堤使者”,标志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专职河官诞生。此后“河堤使者”“都水使者”“河堤都尉”等名虽异,实为同一职掌,均为中央派出的临时治河专官。
曹魏时,尚书台设“水曹”,置水部郎,为中央首设专门水利机构。西晋正式设立“都水台”,长官称“都水使者”,下设河堤谒者等属官,水利管理趋于系统化。南北朝沿袭此制,但因战乱频仍,河官时设时撤,治河事务不稳定。
隋代设“水部侍郎”隶属工部,又置“都水监”,形成“水部”(政策制定)与“都水监”(工程执行)并行的双轨体制。唐代沿袭,治河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,地方官员兼领河事;中央设都水监,曾置“河堤使者”,后改称“河堤谒者”。北宋延续唐制,并在熙宁变法中强化“河堤使制”,要求知州、通判定期巡堤,县令辅佐,转运使监督绩效。
北宋乾德五年(967年),赵匡胤诏令沿黄州县长吏兼任“河堤使”,明确地方防汛责任,明代治河机构以工部为主,总理河道事务,并可直接指挥军队治河;沿河巡抚以下官员皆负治河之责,组织统一,职权集中。
清承明制,设“河道总督”(简称“总河”),直接受命于朝廷,工部不干涉,官阶正二品,与总督同级。雍正七年(1729年),因治河任务繁重,分设江南河道总督与河南山东河道总督,分别管理江南(今皖苏)及豫鲁地区的黄河与运河。河官选拔标准严格,除“熟悉治河事务”外,还要求身家殷实(因实行赔修制度)、吃苦耐劳、清正廉洁。
民国时期,面对频繁的水患问题,政府沿袭并改良了清代的河工管理制度,设立了如“导淮委员会”“黄河水利委员会”等专门机构(1933年国民政府正式成立黄河水利委员会),由中央统筹重要河流的治理工作,负责协调流域内水利建设、堤防修缮与跨区域协作。地方县政长官常被赋予治河责任,组织民力修堤防汛,体现出“行政首长负责”的早期理念。对河湖的开发与治理,本质上是围绕围湖造田、筑堤围垸展开的资源争夺过程。由于泥沙淤积形成大量肥沃洲土,各地竞相围垦,导致“泥沙淤积—围垦扩田—湖面缩小—水灾频发—溃垸再筑”的恶性循环。
新中国成立后,河湖管理主要由水利、环保、农业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,在防汛抗旱、水利工程等方面设置“堤长”“渠长”等临时性岗位。经过制度探索和实践演变,自2016年底起,全面实施河长制,主要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、系统推进河湖生态保护,构建“五级联动、科技赋能、共治共享”的河湖治理新格局。五级河湖长体系:建立省、市、县、乡、村五级河湖长,全国累计设立各级河湖长超120万名,其中村级河湖长(含巡护员)达90万名。党政双总河长制:31个省份全部设立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的“双总河长”,压实“一把手”治水责任。法律保障强化:青海、浙江等地出台《河湖长制条例》等地方性法规,推动制度从政策层面向法治化迈进。
新时代河长制聚焦六大重点任务,形成全链条治理闭环:水资源保护: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,保障生态流量。水域岸线管理: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,整治“乱占、乱采、乱堆、乱建”问题。水污染防治: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,强化工业、农业、生活污染源管控。水环境治理:提升地表水质量,国控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持续提升。水生态修复:实施湿地恢复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工程。执法监督:开展联合执法,打击非法采砂、电毒炸鱼等行为。
经过数十年持续治理,我国河湖面貌得到历史性改善。地表水水质优良率领跑全国,多个省份断面Ⅲ类以上比例超95%。滇池水质由劣Ⅴ类提升至Ⅳ类,洞庭湖江豚种群重现,生物多样性显著恢复。全民参与氛围浓厚,民间河长、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,形成“人人护河”新格局。
“江山就是人民,人民就是江山”。江河万古,逝者如斯,河长永在,人民江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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